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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文化廳(局):
近年來,我國與一些國家政府簽署了互設文化中心的協議。根據協議,外國在中國設立的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文化中心)可自行聘用工作人員。為規范文化中心聘用工作人員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事項,現通知如下:
一、文化中心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應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文化中心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可憑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局出具的外國文化中心聘用工作人員確認函和文化中心所屬國政府與我國政府簽訂的協議(復印件)為其辦理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等事項。其中:聘用港澳臺居民,應按《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聘用外國籍人員,應按《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獲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就業等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