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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全國九屆人大五次會議精神,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按照《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第十條的規定和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2]18號)有關精神,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經市政府同意,授權我局發布,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 調整最低工資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最低工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41號)文件精神,在調整最低工資的標準時,應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因此,今年我市的最低工資調整包括兩個部分:
(一) 調整最低工資口徑
最低工資是指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失業)最低繳費額。
各類企業在執行最低工資時,應包括以上兩部分,即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
(二) 調整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1 月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無錫市區除錫山區、惠山區外,執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一類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每月430元調整為每月460元。 錫山區和惠山區按照逐步過渡的原則,兩區企業仍執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二類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每月360元調整為每月370元。 宜興市仍執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二類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360元調整為每月370元。 江陰市執行最低工資標準類別待定,在省政府未批復前仍執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二類標準。
2 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小時工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來的3.6元/小時調整為3.9元/小時。 小時工最低工資二類標準仍維持原標準不變,即3.1元/小時。
二、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從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