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保障勞動者在生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生育醫療補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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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不含離退休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企業及其職工; (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本市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五)沒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自由職業者;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 (七)外地駐蓉機構及其職工。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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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管部門)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生育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和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具體承辦所轄統籌范圍的生育保險經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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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險原則) 生育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育保險水平應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生育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 (三)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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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為其職工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人均工資總額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沒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生育保險費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0.6%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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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征收方式) 生育保險費由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并征收。
用人單位改制、重組后,應由改制、重組后的單位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依法破產應依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其所在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支出預算中列支;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管理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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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女職工保險待遇) 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和人員按規定不間斷、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生育、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由社保機構按下列標準撥付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生產前12個月本人的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總額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別計算生育津貼: 1.妊娠滿7個月生產或流產的乘以90日; 2.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生產或流產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的乘以14日; 4.剖宮產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日。 (二)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等費用。生育醫療費實行定額結算。
社保機構按前款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用人單位必須用于女職工在生育、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社保機構撥付的費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額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補足;社保機構撥付的費用有結余的,其結余歸入女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晚育或母乳喂養增加的產假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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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男職工配偶補貼) 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按規定不間斷、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其配偶屬于未參加生育保險的非城鎮人口、城鎮無業人員或已參加生育保險但繳費不滿12個月的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的,按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的50%給予一次性生育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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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計劃生育手術費) 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由社保機構定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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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并發癥和醫療事故) 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部分并發癥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醫療費用,比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和支付比例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因手術而造成醫療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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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保險關系轉移) 參加四川省省級養老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在初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時,其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年限視為生育保險的參保年限;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初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時其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為生育保險參保年限;市級統籌區域外的生育保險關系轉入本市,其轉入前生育保險繳費年限與轉入后的生育保險繳費年限連續未間斷,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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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報期限)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90日內,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到社保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逾期未申報的,作為自動放棄處理。申報時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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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暫停撥付情形) 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2個月以上(不含2個月),社保機構暫停撥付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在女職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9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社保機構備案。暫停撥付期間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將拖欠的生育保險費補足后,社保機構再予撥付。逾期未備案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個體參保人員中斷生育保險繳費2個月以上(不含2個月),視為重新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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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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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繳費標準調整) 生育保險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共同提出,報市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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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和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社保機構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及撥付生育保險待遇,并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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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不按規定參保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或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按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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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影響繳費基數確定、延遲繳費責任) 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規定,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有關賬冊、材料,或不設賬冊,致使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征繳生育保險費;延遲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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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騙保責任) 對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個人,或協助騙取生育保險費的單位、醫療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生育保險費,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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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險費,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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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復議訴訟) 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生育保險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與社保機構發生有關生育保險的行政爭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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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實施細則)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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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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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成都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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