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的規定,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5號)精神,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經市政府同意,授權我局公布。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業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市直、清河區、清浦區、開發區:執行二類標準,即由原700元/月調整為790元/月; 縣(區):(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執行三類標準,即由原590元/月調整為67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市直、清河區、清浦區、開發區:由原5.9元/小時調整為6.4元/小時; 縣(區):(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由原5.0元/小時調整為5.4元/小時。 三、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2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