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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市本級“有突出貢獻人員”醫療待遇的意見
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廊政辦[2001]68號 河北省廊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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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市政府各部門:
市政府同意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關于落實市本級“有突出貢獻人員”醫療待遇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內容: |
廊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廊坊市財政局、廊坊市總工會 關于落實市本級“有突出貢獻人員”醫療待遇的通知
市政府: 為搞好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現就落實市本級“有突出貢獻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的醫療待遇,提出如下意見:
一、“有突出貢獻人員”是指有關部門授予或認定的“兩院”院士、省級以上勞模、省管優秀專家、獲得亞洲、世界冠軍的運動員。
二、市本級財政全額撥款單位中“有突出貢獻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由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結算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按廊勞社[2000]64號、廊政辦[2001]50號文體精神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統一辦理。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含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病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參保人員通過定點醫療機構按醫療保險規定的比例結算。個人自負部分(即未報銷部分),以醫療保險結算單為有關憑據,由醫保中心二次報銷,報銷比例100%。 二次報銷的住院醫療費用采取年度一次性結算辦法。在每個參保年度末“有突出貢獻人員”所在單位將住院費用結算單報市醫保中心,醫保中心匯兌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列入年度預算。次年年初,由市醫保中心撥付給患者本人或單位。
三、參加市本級醫療保險的非財政全額撥款單位“有突出貢獻人員”的醫療待遇,可參照此文件精神執行,二次報銷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自行解決。
四、“有突出貢獻人員”發生的門診費用由個人帳戶資金和醫療保險補貼資金支付,不再報銷。但被鑒定為門診特殊疾病口才且領取《門診特殊疾病專用證》的,其門診費用仍按有關規定報銷。
五、本意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此前凡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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