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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5年、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勞社〔2006〕4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并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現就2005年、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和時間 2005年調整范圍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2006年調整范圍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2005年、2006年分別從當年的7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2005年退休人員的調整水平和辦法。 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40元計算增加。 第二部分按2004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3.1%計算增加。 (二)2006年退休人員的調整水平和辦法。 1.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70元計算增加。 第二部分按2005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5.8%計算增加。 2.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養老金: (1)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提高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提高80元。 (3)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不含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提高20元。 (4)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30元、45元、6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以上(含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三)2005年、2006年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 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2005年、200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建國前老工人增加養老金工作另行部署。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這次調整養老金,一律計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審批程序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協助辦理。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結束后,各市區要寫出總結,連同《2005年、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表》(見附件)一并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市區、各部門、各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