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規范我市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根據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擴大與促進就業民心工程操作方案〉的通知》(穗辦〔2004〕5號)、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廣州市再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穗就〔2005〕5號)和《關于印發〈廣州市再就業專項資金審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5〕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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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就業資金是我市市本級為推動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通過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資金由財政部門具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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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下崗失業人員是指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愿望和勞動能力、仍處于下崗或失業狀態,并辦理了下崗或失業登記,持有本市有效《下崗證》或《失業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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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再就業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對招用本市大齡下崗失業人員、特困下崗失業人員、農轉居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隨軍家屬,刑釋解教人員和農村勞動力,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自付)。 (二)對組織本市大齡下崗失業人員、特困下崗失業人員、農轉居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刑釋解教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從事社區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半年以上靈活就業協議書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自付)。 (三)對下崗失業人員、農轉居人員、隨軍家屬、刑釋解教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以下簡稱自主創業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自付)。 (四)對從事社區就業或被企業(單位)招用的“4050”人員、特困下崗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在勞動合同或靈活就業協議期限內,給予崗位補貼。 (五)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對本市下崗失業人員、農轉居人員(不受年齡限制)、“零就業家庭”人員、隨軍家屬、刑釋解教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可申請就業服務補貼。 (六)本市城鎮戶籍在職人員參加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費和鑒定費補貼。 (七)對組織本市大齡下崗失業人員、特困下崗失業人員、農轉居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刑釋解教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從事社區就業的單位和就業辦,給予就業服務補貼。 (八)對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回收并在網上注銷本市下崗失業人員《下崗證》或《失業證》的,給予就業服務補貼。 (九)市勞動力市場建設方面的補助。 (十)今后國家、省新出臺規定用于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的項目或經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用于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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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再就業專項資金所提供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就業服務補貼,按照經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資助項目和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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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補貼、社區就業服務補貼等具體補貼項目和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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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再就業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嚴禁用于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無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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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由企業(單位)、自主創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再給予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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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招用大齡下崗失業人員、特困下崗失業人員、農轉居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隨軍家屬、刑釋解教人員、農村勞動力的企業(單位)或自主創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企業(單位)在季度結束后10天內向區就業辦申請,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申領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 2.《申領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花名冊》; 3.《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核定單》; 4.《單位增減員變動表》; 5.《廣州市合同制職工錄用繳納退休養老基金花名冊》; 6.《營業執照》副本(首次辦理申請時提供); 7.《下崗證》、《失業證》、特困人員證明、《“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隨軍家屬安置證明、刑釋解教人員證明、《廣州市農村勞動力就業手冊》等證件或證明之一的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申請時提供); 8.申請時最近一個月的《社會保險費轉賬憑證》復印件。 (二)自主創業人員在季度結束后10天內向區就業辦申請,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申領自主創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 2.《申領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 3.《社會保險基金征收核定單》; 4.《單位增減員變動表》; 5.《營業執照》副本(首次辦理申請時提供); 6.《下崗證》、《失業證》、隨軍家屬安置證明、刑釋解教人員證明、《廣州市農村勞動力就業手冊》等證件或證明之一的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申請時提供); 7.申請時最近一個月的《社會保險費轉賬憑證》復印件。 (三)區就業辦在收到企業(單位)或自主創業人員的申請資料40天內完成審核并進行匯總后報市勞動保障局。 (四)市勞動保障局對區就業辦上報的匯總資料及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數額在27天內完成審核并報市財政局。 (五)市財政局接市勞動保障局轉來的匯總資料,在6天內完成核定并將給予企業(單位)、自主創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以授權支付的方式將額度下達市勞動保障局,由市勞動保障局將資金劃入企業(單位)、自主創業人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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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組織大齡下崗失業人員、特困下崗失業人員、農轉居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刑釋解教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從事社區就業單位(以下簡稱社區就業組織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社區就業組織單位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上一個月(以下簡稱該月)5號之前,按隸屬關系向市勞動保障局或區就業辦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申領社區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審批表》; 2.《申領社區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 3.《申領社區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登記表》; 4.《廣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勞動協議書》; 5.《下崗證》、《失業證》、特困人員證明、《“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隨軍家屬安置證明、刑釋解教人員證明、《廣州市農村勞動力就業手冊》等證件或證明之一的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申請時提供)。 (二)區就業辦在該月20號前完成對區屬社區就業組織單位申請資料的審核并進行匯總后報市勞動保障局。 (三)市勞動保障局在次月4號前對市屬社區就業組織單位的申請資料和區就業辦上報的匯總資料及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數額進行審核后報市財政局。 (四)市財政局接市勞動保障局轉來的匯總資料,在次月10號前完成核定并將給予社區就業組織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以授權支付的方式將額度下達市勞動保障局,由市勞動保障局將資金劃入社區就業組織單位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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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社區就業組織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單位),分別在月度或季度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一并為“4050”人員、特困下崗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申請崗位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社區就業組織單位在以上人員享受崗位補貼的上一個月5號之前按隸屬關系向市勞動保障局或區就業辦申請;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單位)在季度結束后10天內向區就業辦申請。申請資料隨社會保險補貼申請一并提供。 (二)區就業辦對區屬社區就業組織單位的申請在該月20號前完成審核并進行匯總后報市勞動保障局;對企業(單位)的申請資料在季度結束后40天內完成審核并進行匯總后報市勞動保障局。 (三)市勞動保障局對市屬社區就業組織單位的申請資料和區就業辦上報的匯總資料及申請崗位補貼資金數額在次月4號前完成審核并報市財政局;對區就業辦上報的企業(單位)申請匯總資料在27天內完成審核并報市財政局。 (四)市財政局接市勞動保障局轉來的匯總資料,對給予從事社區就業人員的崗位補貼資金,在次月10號前完成核定工作;對給予被企業(單位)招用人員的崗位補貼資金,在10天內完成核定工作。補貼資金以授權支付的方式將額度下達市勞動保障局,由市勞動保障局將資金劃入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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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在季度結束后10天內按隸屬關系向市勞動保障局或區就業辦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申領就業服務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審批表》; 2.《申領職業培訓人員服務補貼人員花名冊》; 3.《失業人員轉業培訓〈勞動手冊〉審批表》; 4.《勞動手冊》; 5.《下崗證》、《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隨軍家屬安置證明、刑釋解教人員證明等證件或證明之一的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申請時提供); (二)職業介紹機構在季度結束后10天內按隸屬關系向市勞動保障局或區就業辦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申領職業介紹補貼審批表》; 2.《申領社區崗位就業服務職業介紹補貼審批表》; 3.《申領職業介紹補貼人員花名冊》; 4.《勞動合同》; 5.《廣州市合同制職工錄用繳納退休養老基金花名冊》; 6.特困人員證明、《“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刑釋解教人員證明等證件或證明之一的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申請時提供)。 (三)區就業辦在季度結束后25天內完成對區屬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資料的審核并進行匯總后報市勞動保障局。 (四)市勞動保障局對市屬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資料和區就業辦上報的匯總資料在27天內完成審核并報市財政局。 (五)市財政局接市勞動保障局轉來的匯總資料,在15天內完成核定并將就業服務補貼資金劃入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介紹機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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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在季度結束后25天內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申領就業服務人員鑒定補貼審批表》; 2.《申領職業培訓人員花名冊(鑒定補貼)》; 3.《廣州市職業技能鑒定報名表》; 4.《再就業優惠證》、特困人員證明、《“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隨軍家屬安置證明、刑釋解教人員證明等證件或證明之一的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申請時提供)。 (二)市勞動保障局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上報的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資料在32天內完成審核并進行匯總后報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接市勞動保障局轉來的匯總資料,在15天內完成核定并將就業服務補貼資金劃入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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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社區就業組織單位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社區就業組織單位在季度結束后10天內,按隸屬關系向市勞動保障局或區就業辦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申領社區就業安置費補貼審批表》; 2.《申領社區就業安置費補貼人員花名冊》; 3.《組織單位申報社區就業安置費補貼清單》。 (二)區就業辦在季度結束后25天內完成對區屬社區就業組織單位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資料的審核并進行匯總后報市勞動保障局。 (三)市勞動保障局對市屬社區就業組織單位和區就業辦上報的匯總資料及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數額在32天內完成審核并報市財政局。 (四)市財政局接市勞動保障局轉來的匯總資料,在15天內完成核定并將給予社區就業組織單位的就業服務補貼資金劃入社區就業組織單位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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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回收并在網上注銷《下崗證》、《失業證》后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區就業辦在季度結束后25天內完成對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資料的審核并進行匯總后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申請時須提供《申領回收〈下崗證〉、〈失業證〉服務補貼審批表》。 (二)市勞動保障局對區就業辦上報的匯總資料及申請就業服務補貼資金數額在32天內完成審核并報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接市勞動保障局轉來的匯總資料,在15天內完成核定并將就業服務補貼資金劃入提供就業服務的單位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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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經批準用于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其他支出項目由市勞動保障局向市財政局申請用款,市財政局審核后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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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局每年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編制下年度再就業資金預算,向市財政局申報,由市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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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局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季度分項用款計劃報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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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再就業資金的使用實行季度統計報告制度。每季結束前,市勞動保障局向市財政局報送再就業人員情況和再就業資金使用情況;各區、縣級市財政局向市財政局報送本區、縣級市享受再就業補貼人員情況和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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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勞動保障局應做好再就業資金的核算、清理和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后一個季度內,向市財政局報送再就業資金年度決算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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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再就業資金在年度終了有結余的,財政部門按規定結轉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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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每年將預算安排的再就業資金及時轉入財政社會保障補助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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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企業(單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機構等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申請使用再就業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和提高支出標準,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再就業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社會保障、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對違規使用再就業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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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區、縣級市財政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級市的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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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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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財保〔2003〕16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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