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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豫政〔2006〕2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當前工作實際,現就做好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退休審批工作 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職工的退休審批管理,不得隨意降低退休年齡和條件,不得擴大退休范圍,嚴禁越級越權批準或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手續。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基本養老金計算方面要認真細致,有問題及時與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溝通,共同配合,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計發過程中,對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職工退休、退職條件和相關參數有異議的,可書面提請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對于復查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發現退休待遇方面的問題,可書面通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復核,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對于復核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向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審。 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結論后,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復審結論執行。 二、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算中的繳費工資指數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6〕26號)規定,設置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的改革計發辦法過渡期,實行新老政策平穩過渡。 在過渡期內,按照原辦法(豫政〔1998〕22號文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嚴格按照《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焦勞社〔2005〕267號)的相關規定執行,1992年、1993、1994年的繳費工資指數統一確定為1。 三、做好新舊辦法的銜接工作,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06〕29號)和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6〕26號)下發后,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并嚴格執行,同時要認真做好相關政策宣傳,抓緊調試電腦程序,在當前電腦程序尚未調試完畢情況下,對當期退休人員應先行預支退休費,待程序調試完畢后,再予以補發。結合當前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和近期將進行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實際,各單位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市局反饋,妥善處理,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六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