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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為切實保障因工致殘人員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我省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此次調整范圍和對象為2008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或享受工傷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傷殘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為,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與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差額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2008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70%乘以待遇率計發;高于2008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待遇率的,現待遇不變。 享受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部分按上述辦法進行調整。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部分超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部分的,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部分進行調整。 按上述調整辦法增加的傷殘津貼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三、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為:2008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護理費待遇率。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標準為,統籌地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與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差額部分的40%乘以待遇率。70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元。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撫恤金低于統籌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0%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計發;高于2008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待遇率的,現待遇不變。 人均撫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五、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或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此次調整增加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至六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調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其他 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局公布的數字為準。 統籌地區是指設區的市。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率,是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計發比例。 此次待遇調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此次待遇調整于2010年1月底前落實到位。各地如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