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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城市各區(開發區)勞動局(勞動人事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和《黃石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黃政辦發[2004]81號)規定,現將我市2005年、2006年調整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05年調整對象為2004年12月31日前已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4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2006年調整對象為2005年12月31日前已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4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 按以上相應時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1-4級傷殘人員不參加調整。 二、調整時間 2005年、2006年調整待遇分別從當年的7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準 (一)2005年調整標準 1、被鑒定為1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被鑒定為2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被鑒定為3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被鑒定為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二)2006年調整標準 1、被鑒定為1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87元; 2、被鑒定為2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82元; 3、被鑒定為3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7元; 4、被鑒定為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2元。 四、資金來源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解決。原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解決。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待遇調整水平,可比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解決。 五、其他 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6級傷殘,用人單位不能安排適當工作而發給傷殘津貼的職工,原則由用人單位按本企業職工 平均工資年增長幅度對應傷殘職工領取傷殘津貼比例進行調整。 各參保單位接此通知后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市醫療保險局工傷生育科辦理增加待遇手續。 大冶市、陽新縣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調整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