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促進困難群體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有關規定,現就申請和支付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各項補貼、獎勵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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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補貼和獎勵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年檢合格及正常納稅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工種崗位范圍內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且辦理下列手續的,可以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招用獎勵: 1、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 2、為招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3、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包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 (二)用人單位承擔政府采購的工程、服務項目時,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不能申請招用獎勵。 (三)用人單位招用達不到就業困難條件、登記失業達3個月以上的女35周歲(含35歲)、男45周歲(含45歲)以上失業人員并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申請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招用獎勵,不能申請崗位補貼。 (四)用人單位招用經認定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并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照就業困難人員的補貼項目和標準給予補貼。“零就業家庭”年齡低于35周歲(不含35歲)的失業人員享受補貼、獎勵等政策時間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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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貼和獎勵標準 (一)崗位補貼 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標準對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崗位補貼不列入工資計算。 (二)社會保險補貼 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本市戶籍人員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對單位承擔部分80%(四舍五入取整數)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費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獎勵 1、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 2、招用對象屬于達不到就業困難條件、登記失業滿3個月以上的女35周歲(含35歲)、男45周歲(含45歲)以上失業人員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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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程序 用人單位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擬申請補貼及招用獎勵的,應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崗位信息申報 用人單位應通過勞動就業服務網上辦公系統申報空缺崗位信息并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1、《深圳市用人單位空缺崗位信息登記表》; 2、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3、年審合格的機構代碼本; 4、稅務登記證明(新辦用人單位提供)或上一年度納稅額證明; 5、單位介紹信或法人委托書; 6、經辦人身份證。 上崗地點與營業執照登記地址不符的,須提交工作地點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業務合同、租賃合同或隸屬分公司關系證明。 (二)崗位信息核查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于受理并驗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信息的核查工作。 (三)安排招聘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崗位信息篩選就業困難人員,安排用人單位招聘,通知就業困難人員應聘。 (四)錄用與備案 用人單位應及時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反饋錄用就業困難人員情況,并于招用就業困難人員1個月內通過勞動就業服務網上辦公系統申報備案,提交以下資料辦理備案手續: 1、《深圳市用人單位錄用失業人員申請獎勵補貼備案表》; 2、《就業登記信息表》。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備案申請資料后,應及時對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核查。核查情況與申報的備案資料不相符的,應立即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分別在不同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崗位信息和辦理錄用備案手續的,在提交上述資料辦理錄用備案手續的同時,還應當提交崗位信息申報時所提供的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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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貼和獎勵申請與支付 (一)補貼和獎勵申請 用人單位在用工每滿3個月后的次月15日前,通過勞動就業服務網上辦公系統向辦理錄用備案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前3個月的招用獎勵和補貼,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深圳市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及補貼審批表》; 2、《深圳市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獎勵及補貼明細表》; 3、社會保險清單; 4、員工本人簽名的工資表; 5、《單位銀行帳戶確認證明書》; 6、員工本人的銀行工資存折。 辦理達到退休年齡員工的最后一期補貼時,須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退休人員核定單》。 辦理已離職人員的最后一期補貼時,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二)補貼和獎勵撥付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補貼申請后,可根據需要對擬補貼人員的在崗情況進行核實,應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和獎勵費用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將社會保險補貼、招用獎勵撥入申請單位銀行賬戶,將崗位補貼撥入員工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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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享受補貼和獎勵期限 享受補貼和獎勵從用人單位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后第一次發放員工工資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時間起算,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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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貼和獎勵的終止 用人單位或已上崗就業困難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和獎勵: (一)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繳交社會保險超過3個月; (二)已上崗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補貼期間改由其他單位繳交社會保險的; (三)已上崗就業困難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享受補貼和獎勵時間已滿3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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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督和管理 (一)全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使用就業服務網上辦公系統辦理崗位信息申報、錄用備案、核準補貼等手續。 (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補貼人員的在崗情況進行核查。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各項補貼和招用獎勵。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提交的錄用備案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不予支付招用獎勵和補貼。 2、用人單位虛假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騙取招用獎勵或補貼的,就業服務機構不予支付獎勵或補貼,已發放的予以追回,取消該用人單位申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獎勵和補貼資格并予以公告。 3、就業困難人員與用人單位相互串通虛報上崗騙取補貼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追回已支付的崗位補貼,在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并將情況記入該失業人員登記管理系統。 4、用人單位強制員工承擔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未如實申報員工工資、支付工資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向其撥付招用獎勵及補貼,并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三)用人單位錄用人員后超過規定備案時間3個月以上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不受理備案。 (四)用人單位備案后超過規定申領補貼時間6個月以上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不受理申領資料,不予支付其各項補貼和招用獎勵。 (五)因用人單位原因3個月以下(含3個月)未交社會保險的,須重新為員工繳交社會保險后方能繼續申領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招用獎勵。停交期間的社會保險補貼和招用獎勵不予支付。 (六)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查,下列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員工在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后,可以繼續享受補貼: 1、原補貼申領備案用人單位業務轉到另一新單位,員工隨業務同時劃轉入新單位上崗,并提供業務轉移協議及人員轉移證明的; 2、員工在原補貼申領備案用人單位所屬的集團公司內部崗位流動,并提供集團公司隸屬關系證明的; 3、用人單位名稱依法變更,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變更證明的。 (七)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對申領獎勵補貼的用人單位實行年審制度。用人單位領取獎勵補貼每滿12個月后,繼續申請的,應向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機構代碼本、上一年度納稅證明以及有效的勞動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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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予支付補貼及招用獎勵的崗位和對象 (一)家政服務(含鐘點工); (二)促銷員、推銷員、產品(服務)推廣員、業務員、送單員、業務經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個體商販; (三)工作(崗位)地點不在本市范圍內的; (四)其他無固定薪金、無固定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不明確或工作時間不飽和的; (五)個體工商戶、企業投資者、經營者及中層以上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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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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