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工業園管委會: 為支持全市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促進災區城鄉勞動者盡快實現就業,保障災區群眾的社會保險權益,維護災區勞動關系和諧,保持災區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川府發[2008]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就業和社會保險政策實施意見》(川辦發[2008]30號),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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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加大就業援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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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擴大就業援助范圍。地震災區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因災失去耕地、林地等生產資料的農業勞動者,因災無法返回原居住地的農業勞動者等,作為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范圍,并優先保證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實現就業。 對災區就業困難人員發給《四川省地震災區就業援助優惠證》,作為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失業證》、社區出具的無業證明到縣(區)就業服務管理局領取;農村就業困難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到縣(區)就業服務管理局申領,或由基層勞動保障公共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代為領取。《四川省地震災區就業援助優惠證》由災區就業服務管理局統一到市就業服務管理局領取,免費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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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開發公益性崗位。將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中的衛生防疫、環境清理、物資搬運、傷員看護、治安維護、后勤服務、廢墟清理、城市保潔、城市綠化、城市交通協管、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等崗位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災區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繼續開發公益性崗位。對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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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鼓勵企業吸納就業。災區企業吸收當地持《四川省地震災區就業援助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災區企業新招用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對災區吸納就業能力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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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鼓勵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災區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對因災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災區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災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3年內按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申報靈活就業并參加了社會保險的災區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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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災區有就業意愿和培訓要求的城鄉勞動者開展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有就業去向的災區城鄉勞動者實行免費的定向培訓、訂單培訓。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指定工種提供職業技能鑒定全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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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鼓勵使用災區勞動者。將災區勞動力就業問題列入災區恢復重建工作規劃,災區恢復重建中優先使用災區勞動者。對組織企業招用災區就業困難人員并協助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災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接活動,提供崗位信息和免費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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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幫扶高校畢業生就業。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和街道社區招聘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受災地區畢業生,并免收報名費和體檢費;對辦理了求職登記的受災地區畢業生,開辟就業綠色通道,開展專項就業服務,優先落實免費就業服務政策,幫助其盡快落實工作崗位。 上述就業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項補貼標準和申領程序參照《巴中市財政局、巴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巴財社[2006]7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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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切實開展失業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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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災區受災企業恢復生產經營期間,經受災企業申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失業保險繳費率下調為單位1%,個人0.5%,下調期限為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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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保障困難職工基本生活。災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經市勞動保障局批準,對其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預先進行失業登記,發放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不超過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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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支持受災企業開展職工培訓。對災區參加了失業保險,災后組織開展生產自救的受災企業,恢復生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助。經市勞動和保障局審核,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不超過上年企業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30%的職業培訓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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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代繳醫療保險費。災區已參加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為其代繳醫療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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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災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并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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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給予社會保險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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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緩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因災停產、歇業期間,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單位及其職工可以緩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間不征收滯納金、不計利息,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具體緩繳事宜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緩繳金額須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緩繳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及領取養老保險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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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核銷養老保險欠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營,經法院或有關部門依法宣告破產、關閉的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后,不足部分按照有關規定核銷。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不得核銷。 核銷養老保險欠費由關閉破產企業向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并經縣(區)、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后,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核銷事宜。 破產企業提出核銷欠費申請時,除按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做好關閉破產企業養老保險欠費核銷工作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93號)規定提供有關書面材料外,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受災情況評估認定文件。 對核銷欠費金額超過50萬元的,報請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實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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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辦理內部退養。對因災困難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按《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第111號令)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職工退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企業和退養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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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落實因災致殘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因災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現行政策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因災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可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如本人自愿申請,可按照當年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一次性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當年的繳費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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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支付因災死亡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因災非因工死亡的,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以2007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4個月的喪葬補助費;以死亡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8個月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支付給死亡參保人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撫恤金支付給死亡參保人員的指定受益人或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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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落實因災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符合下列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參加抗震救災的職工在抗震救災中傷亡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由于地震原因造成傷亡的;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傷害造成傷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時間內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因地震原因造成傷亡的。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及時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落實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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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落實受災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地震傷員在緊急救治階段結束出院后,因地震傷情需要繼續進行治療所發生的費用中,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相關醫療保險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會醫療救助、社會捐助和財政支付。 災后2年內,災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個人繳費,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補助個人繳費的具體辦法按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制定的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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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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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支持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就業和社會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加強領導,明確目標,落實責任。要把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災區恢復重建工作規劃,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要加強政策宣傳解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實施中要嚴格把握政策界限。除國務院及省、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凡未注明執行期限的就業援助、失業救助政策實施到2008年底,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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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從2008年起,全市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市級統籌。提高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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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災區用人單位要以大局為重,積極組織職工生產自救,發揮職工在抗震救災、恢復生產中的主力軍作用,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職工參加政府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抗震救災活動,用人單位應繼續支付勞動者工資。 各地、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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