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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
2007-06-27 紹興市勞動保障局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浙勞社勞薪﹝2007﹞99號 浙江省紹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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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市級有關部門、各企業單位:
現將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7﹞99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
內容: |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1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二、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引導企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堅持以人為本,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心健康。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浙 江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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