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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調 整 對 象 調整辦法和調整標準 普遍 調整 部分 2009年3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每月67元調整;退職 人員按每月55元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 每滿1年,月增加2元。 適當 傾斜 部分 1.退休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獲得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 教授級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月增加6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月增加50元。 2.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滿70周歲、女性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增加1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 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月增發25元; 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月增發20元; 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月增發15元。 4.這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市區2008年12月底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50%(628元)的退休(退職)人員 先在調整前補足到628元,但補足金額不得超過50元。在此基礎上,按普遍調整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然后對其中符合傾斜部分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再按增發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說明: 1.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這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市區2008年12月底月平均養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職)人員,同時符合傾斜部分第2項或第3項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2.對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2009年4月底統一調整到位。 3.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資格的人員,及2008年4月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但尚未享受歷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傾斜部分的上述人員,須到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處(黎明西路機械大廈521室)辦理登記手續。 4.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的養老金部分,若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