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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各計劃單列企業,各中央在京企業,各有關事業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40號)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護理費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018.5元的,調整到2018.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614.8元的,調整到1614.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211.1元的,調整到1211.1元。 三、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