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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些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勞動人事廳來函請示原系國家職工的被告人,由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其羈押期間工資是否應予補發的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檢察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如被告人原系國家職工,其工資問題可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被告人未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原所在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所在單位補發其羈押期間的全部工資;如未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原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由原所在單位酌情決定減發或不發;如被告人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不予補發。 二、檢察機關決定免予起訴,是指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國家職工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不應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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