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促進基本醫療保險科學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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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一)適當提高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和門診特定病種的待遇水平。適當降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重點降低基層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取消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80%,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于10萬元,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5%,累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于6萬元。 (二)建立鼓勵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的激勵機制。實行待遇水平與參保人連續參保時間掛鉤,連續參保繳費2年以上的,適當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三)進一步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出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可用于代參保人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可用于支付參保人親屬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就醫以及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所發生的費用,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及其親屬預防接種的疫苗費用,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及其親屬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健康體檢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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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推進普通門診醫療保障制度 各市要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和物價局《關于開展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的指導意見》(粵勞社發〔2008〕18號)要求,堅持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待遇保障低水平、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堅持工作方法量力而行、梯次推進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測算,盡快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全面實施普通門診醫療保障。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健全、醫療保險管理服務能力不足的地區,可以采取過渡辦法,在保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當期結余率不低于10%的前提下,要進一步增加門診特定病種和門診慢性病種項目,同時對參保人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給予一定限額的報銷。各市具體實施方案于2009年7月1日前,上報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 普通門診醫療保障采取按定點機構服務人數定額包干付費或總額預付結算方式的,可制定配套措施,通過設定轉診責任分擔機制以及基金使用率、次均處方報銷率等指標,促使定點醫療機構不斷提高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實際報銷水平,保障參保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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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城鄉統籌、市級統籌 (一)各地要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繼續深化改革開放率先實現科學發展的決定》(粵發〔2008〕21號)精神,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政策,整合城鄉醫療保險制度和管理資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設立專門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構建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管理、可轉換銜接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實現醫療保險城鄉一體化運作和管理。 (二)各地要按照政策、標準、基金和管理“四統一”的模式,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步伐。尚未實現市級統籌的地區要盡快調整政策,2009年要全面實現市級統籌,以市為統籌單位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強統籌基金的共濟和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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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一步解決部分困難群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一)停產、半停產企業的在職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本省城鎮戶籍失業人員,征地后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漁民以及華僑農場、農墾企業中屬于城鎮戶籍的非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城鎮戶籍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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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一)加快推進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城鄉統籌、門診統籌、市級統籌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國家和省的數據標準為依據,開發完善全省統一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基層服務平臺信息化建設,全面實現與定點醫療機構聯網,實現醫療費用實時結算。 (二)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管理。制定統一、規范、便捷的辦事流程,方便企業、職工和居民參保繳費。及時做好各類登記參保人員的后續工作,加快將居民參保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及時落實參保人的醫療保險待遇。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探索有效控制醫療費用增長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不斷規范和調控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三)加強基層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平臺建設。加強市、縣(區)、鄉鎮(街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平臺建設,探索在鄉鎮(街道)或中心鎮區設立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網點,負責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申報和辦理信息變更等業務。有條件的地區可進一步探索在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平臺,配置專門人員和必要的場地、設備,開展規范化管理試點。 (四)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管理。各地要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管理,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做好風險防范,加強基金監督執法檢查,嚴防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違法違紀行為。 (五)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統計分析工作。各地要嚴格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身份分為城鎮從業人員、城鎮非從業人員、農村居民三類進行統計,提高信息分析能力和水平,為完善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提供決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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