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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了完善本市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08]6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規定,現就本市老工傷人員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工傷人員是指在本市實行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即1993年8月1日)前,在本市用人單位因工負傷或首次確診為職業病、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籍的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職職工或在本市領取退休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確認程序: (一)已退休并移交社會化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向所在區的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退管辦)提出申請;在職和已退休未移交社會化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廣州市老工傷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附件1)。 (二)區退管辦或用人單位接受申請后,同時提交已認定為工傷的原始材料或有效證明材料,報送各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確認。 需提交的老工傷人員認定工傷的原始材料或有效證明材料包括: 1. 受傷時所在單位生產事故責任分析報告以及有效的證明材料; 2. 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 3. 市、區、縣或縣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書; 4.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或主管局(總公司)出具的事故處理批復或者相關證明; 5. 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首次診斷為職業病的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如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告知報送單位需補充的材料。不能按要求補充材料的,須由申請人或用人單位以書面的形式確認。 (三)各統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送材料后,出具《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附件2)。 三、被確認的老工傷人員,可按《若干規定》享受相關待遇,由區退管辦或用人單位按現行各有關待遇項目的程序辦理。計發時涉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待遇項目,以《若干規定》實施后的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四、相關單位或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社保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處理。 附件:1.《廣州市老工傷人員信息登記表》 2.《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