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監獄管理局: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司法部關于監獄企業工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25號)精神,為適應監獄系統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切實解決監獄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障問題,現將我省監獄企業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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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時間 從2006年1月1日起,我省監獄系統所屬企業及其職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監獄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發基本養老金,按國家和我省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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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保范圍 1、省屬監獄所屬企業(含少管所、河南省宏達建材經銷中心)作為一個參保單位納入省直企業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統一以河南省中聯集團公司的名義在省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保登記。 2、已參加監獄所在地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屬監獄企業及其職工,仍在所在地參保,不再改變。 3、已參加系統養老保險的警察和納入行政事業序列編制并由財政全額保障經費的人員以及監獄刑滿留廠(場)就業老殘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原已參加系統養老保險的警察和財政全額保障經費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省監獄管理局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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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費和個人賬戶 1、從1998年1月起,按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11%為監獄企業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個人繳費按同期企業職工繳費比例繳納(具體比例為:1998年1月—1998年6月為3%;1998年7月—2001年6月為4%;2001年7月—2003年6月為6%;2003年7月—2005年12月為8%),其余部分由單位原繳費部分劃入。已參加省屬監獄系統統籌人員1996年1月1日以后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本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1998年1月—2005年12月職工個人繳費比例達不到同期省直統籌企業職工繳費比例的,由本人按照當時繳費工資基數補足,1998年1月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職工未按規定補足1998年1月—2005年12月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計為繳費年限。 職工繳費工資高于同期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 對監獄系統統籌期間收支情況,由省勞動保障廳進行認真審核,基金結余部分全部移交省企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未參加監獄系統養老保險的職工,由省監獄管理局負責按照省直企業有關規定補辦參保手續。1998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從1998年1月起補辦參保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1998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或轉入)的,從參加工作(或轉入)當月起,按上述規定辦理。 3、省屬監獄企業及其職工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河南省省直企業繳費辦法。 4、各地要認真按照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關于監獄單位工人崗位分類設置和管理的通知》(司發通〔2004〕29號)和司法部《關于監獄單位工人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司發通〔2004〕40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監獄單位工人分類管理工作,實行并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以適應監獄企業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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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格審核及待遇計發 1、對2005年12月31日以前離退休人員,由省勞動保障廳進行審核清理,對于不符合離退休條件但已經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由原單位自行安置,作為在職職工繼續繳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省勞動保障廳辦理退休手續,計發養老待遇。2006年1月1日起,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由省勞動保障廳辦理退休手續。 2、2005年12月31日前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監獄系統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的88%核定。核定后的基本養老金從2006年1月1日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按月支付。核定后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原待遇的差額部分由原所在監獄企業負擔。 3、根據勞社部發〔2005〕25號文件規定,設置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照我省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如低于原監獄企業計發的養老金,其差額部分(以下稱待遇差),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由企業負擔。其中,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核定的補貼標準與個人按企業辦法計算的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監獄企業計發的養老金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核定的補貼基數為2005年12月省直企業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標準與本人按監獄企業系統統籌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差額,一次核定后不再變動。計算職工退休金的基數為2006年1月本人的繳費工資。 4、2006年1月1日后,監獄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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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養老保險業務的經辦管理 省監獄管理局內部應指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業務辦理等工作。各監獄企業要高度重視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要為企業每一位職工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要建立有單位領導主管、勞資部門負責、專職人員經辦的工作格局。省監獄管理局要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業務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保持業務經辦人員隊伍相對穩定。養老保險業務辦事部門的工作基礎設施要符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范化管理要求,加強辦公自動化、網絡化、信息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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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教系統和市屬監獄所屬企業及其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本通知組織實施。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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