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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陜有關單位: 為了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解決職工關心的難點問題,經研究,現對臨時工招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后的工齡計算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招用并長期使用的臨時工,以后招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1986年9月30日前從事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為繳費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從事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計算繳費年限。招轉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后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律不得計算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 二、對于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原勞動合同制工人,需要重新核定其連續工齡和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要按現行退休審批程序進行核定,具體由企業進行初步審核后,報原審批退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并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新認定的條件和當時的政策規定計算養老金待遇,最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重新核定后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從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執行。 三、認定本單位最后一次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要有明確的檔案記載,同時要提供招用臨時工的手續、用工單位工資發放花名冊及能證明其工作經歷的其他原始資料。 四、各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勞動合同制職工連續工齡的審核認定工作。尤其是對已退休的原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連續工齡審核認定及養老金計算工作,要認真部署、周密組織、嚴格把關,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完成。對于弄虛作假及隨意擴大政策實施范圍的,將從嚴查處。重新審核認定的情況,各市要書面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五、本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