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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城市供熱體制改革需要,切實解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冬季采暖費補貼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標準 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發放冬季采暖費補貼。 二、發放辦法 冬季采暖費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與養老金一并發放。 三、資金渠道 冬季采暖費補貼所需費用,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保離退休人員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對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從參保繳清養老保險費后的次月起執行;對2010年1月1日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從領取養老金之月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