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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2007]43號)精神,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統一部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 根據鎮發[2003]92號及鎮辦發[2004]89號文件精神,轉企改制的原事業單位退休、提前退休人員不參加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水平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2、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按上述標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低于全省2007年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0%(107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但本次本人養老金(生活費)水平增加額不得高于107元。 (二)適當增加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7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發60元。 3、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4、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增發50元。 5、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6、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超過當地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0%。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的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的轄市及丹徒區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籌解決。 四、調整時間 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有關問題的處理 企業保養人員按照本人待遇的10%予以調整,增加不足40元的,按不低于由原渠道解決。 六、具體要求 1、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在重要時期,落實黨中央重要指示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地要思想上高度重視,盡快組織實施,積極籌措資金,確保春節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2、要向廣大退休人員及參保職工廣泛宣傳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文件關于調整養老金要與退休人員繳費年限、繳費水平等因素掛鉤,以體現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政策導向,取得廣大保障對象對本次養老金待遇調整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