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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4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險[2004]17號、蘇財社[2004]12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對2004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增加基本養老金的范圍和對象 (一)參加我市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并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含經有關部門批準成建制由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在“改制”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下同),按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二)調整范圍中不包括有事業費的部、省屬轉制單位中轉制前退休并按規定參照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二、市本級和江寧區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的辦法 (一)普遍增加退休、退職人員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間和在職期間的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確定。 繳費年限 調整標準(元) 不滿15年 49 15年(含)-19年 54 19年零1個月-24年 59 24年零1個月-29年 64 29年零1個月-34年 69 34年零1個月及以上 74 2、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96元。 3、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按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的標準調整,每月增加49元生活費。 (二)適當增加兩類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1、2004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以辦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的退休人員,按普遍增加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仍低于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每月再增發2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 2、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干部,營職以下(含營職,包括相對應的技術和文職干部,下同)干部每月再增發5元,團職干部每月再增發10元,師職干部每月再增發15元。 三、原六合縣、原江浦縣、溧水縣、高淳縣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各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在職職工工資水平,基本養老金的承受能力和財政保證能力,參照市本級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的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并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四、此次調整所需資金,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原六合縣、原江浦縣及溧水縣、高淳縣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 五、未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六、調整時間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