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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執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合勞社[2004]179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2004年1月1日以后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論工傷發生的時間,用人單位均應按《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 金。 2、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支付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職工此后的舊傷復發醫療費,原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承擔。 此復。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