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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準,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準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準國家比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于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