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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行業統籌單位: 為保障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 職工死亡時,其家庭成員中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無勞動能力,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對象: 1、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經地級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下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亡職工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無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 3、死亡職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職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1、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 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準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 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今后隨死者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 4、按上述規定執行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如低于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2000]311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可按311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今后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時沖減。 5、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規定標準發給撫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死亡后,撫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無依靠孤獨供養直系親屬,除按規定標準發給撫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職工死亡撫恤費的支付 1、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3、對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參保企業,原由企業支付的撫恤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供養直系親屬的平均余命或供養年限計算一次性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仍應繼續發給的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和撫恤金發放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執行。 四、遺屬保險業務管理 1、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的政策執行和監督,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遺屬撫恤資格審查、驗證、撫恤金發放等日常管理。 2、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單位或死亡職工居住地社區的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依照政策規定向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撫恤金,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執行。 3、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每年要對領取撫恤金的人員條件進行一次認證,并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認證情況,具體事宜由當地政府規定。 五、其他 1、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2、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或勞教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刑滿釋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恢復享受撫恤金。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遺屬和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準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補助費和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各項補助費和撫恤金,低于標準的予以補齊或享受。 4、本通知從2004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撫恤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今后,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職工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準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二○○四年七月廿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