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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工傷保險省級統籌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地解決“老工傷”問題,切實維護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老工傷人員逐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老工傷”問題的重要性 妥善解決企業“老工傷”問題,將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逐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是工傷保險制度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關系到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好“老工傷”問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這項工作作為推進我省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解決“老工傷”問題的基本原則 老工傷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之前,經過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為工傷(含職業病)人員、工亡職工符合條件的直系供養親屬。 各統籌地區要按照工傷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安全運行和結合實際、尊重歷史、核實情況、分步解決、平穩推進的原則,逐步將已參加工傷保險且連續2年以上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中1?4級工傷(含職業病)人員的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等長期待遇和工亡職工符合條件的直系供養親屬撫恤金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已經與原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已將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統籌地區,要進一步鞏固和完善;尚未開展這項工作的統籌地區,要在2008年上半年制定出臺實施方案,年底前解決“老工傷”問題要有較大進展;2009年年底前基本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老工傷人員的確認和傷殘等級確定 老工傷人員的確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已經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工傷,由用人單位提供工傷認定有關手續材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 《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實施前,已經由企業主管部門以及企業認可并一直按照工傷支付待遇的老工傷人員,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原則上不再對其進行工傷認定,但企業需提供老工傷人員受傷、工亡時的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事故記錄證明、職業病診斷依據和享受供養條件的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等原始證明材料,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出具是否確認工傷的意見。 2004年1月1日至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含職業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有資料證明曾經在原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退休后或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經初次檢查診斷確定為患有職業病的人員,其工傷確認按照相同程序辦理。 老工傷人員的傷殘等級確定:已經確定為老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由老工傷人員所在企業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醫學證明材料和工傷確認(認定)意見書。 四、認真做好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的摸底調查及測算工作。各統籌地區要組織專門力量,與企業共同做好老工傷人員歷史資料及檔案的清理工作,對老工傷人員人數、傷殘等級和將要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治療、輔助器具配置等項目費用及支付標準認真核實,掌握基本情況,并在此基礎上,認真測算,根據本統籌地區實際,合理確定老工傷人員逐步納入統籌管理的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 五、解決“老工傷”問題的資金籌集辦法。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解決“老工傷”問題的基本原則,實事求是地分析測算基金承受能力,認真研究解決資金籌集渠道。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數額較大的統籌地區,可直接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結存數額相對較少的統籌地區,對企業年繳費額高于實際支出幅度較大(含老工傷人員待遇,下同)的,應積極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企業年繳費額接近或低于實際支出不大的,可以適當提高企業繳費費率,逐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企業年繳費額低于實際支出較大,并且老工傷人員多、費用負擔重的,可以采取企業單位一次性繳納部分費用、提高繳費費率、地方財政適當補助等辦法,解決資金籌集問題,逐步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具體辦法由各市根據統籌地區基金結余、老工傷人員費用支付等情況確定,要防止因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發生基金風險。 六、加強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管理服務工作。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要認真聽取企業意見,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信息采集工作,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老工傷人員身份、待遇項目及標準,以其發生工傷(亡)時間的相關政策為依據,認真核查確定,明確操作程序和工作規范,提供便捷服務,確保這項工作的平穩銜接。 企業及有關人員要實事求是提供老工傷人員有關情況,對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經發現,由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追回被騙取的工傷保險基金,追究企業和有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各統籌地區在開展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勞動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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