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申請 (一)申請時效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15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提交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傷職工、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的可以不提供); (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六)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它有效證明。 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它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申請方式 縣、市、區屬企業或者職工應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市屬以及駐市中央、省屬企業或者職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 用人單位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參保地申請工傷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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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受理 (一)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的,當地或者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人提供材料不齊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以內以工傷認定告知書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申請人在30日內未補正材料的,視為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形式告知申請人。 (四)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申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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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調查核實、舉證 受理申請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其中,對參保單位工傷事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以及重大傷亡事故,必須到事故現場、醫療機構和提供有關證明的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對申請人提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或未在20日內提交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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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在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認定決定送達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經辦機構。其中,縣、市、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25日內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并在收到認定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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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長治市勞動能力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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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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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于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認定決定書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于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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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辦理《職工工傷證》以及換證 工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后,應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近期一寸照片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職工工傷證》;工傷職工也可以攜帶《山西省職工工傷證》和近期一寸照片換發《職工工傷證》!堵毠すC》由工傷職工本人保管,用人單位不得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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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執法依據 (一)《勞動保險條例》 (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四)《山西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實行)》(晉勞險字[1997]403號) (五)《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六)《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七)《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八)《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9號) (九)《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十)《長治市職工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長政發[2004]34號) (十一)《長治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長政辦發[2006]73號) (十二)《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方案》(長勞社字〔2007〕178號)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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