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暫行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等規定,對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作出如下規定:
|
一、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杭州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的中央、省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杭州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的中央、省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在全省范圍內的部隊軍級以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二、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杭州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的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杭州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的市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在中央、省級部門登記注冊且在杭州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除按規定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外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四)杭州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五)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三、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寧波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寧波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社會保險參保關系在寧波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四)寧波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五)寧波市區范圍內的未在寧波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六)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四、溫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溫州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在中央、省、市級部門注冊登記且在溫州市區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溫州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溫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五、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湖州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在中央、省、市級部門注冊登記且在湖州市區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湖州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六、嘉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嘉興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嘉興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嘉興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嘉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七、紹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紹興市越城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紹興市越城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紹興市越城區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紹興市直管開發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紹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八、金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金華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金華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金華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金華市直管開發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金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九、衢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衢州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衢州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衢州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管委會、西區管委會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衢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十、舟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舟山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舟山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舟山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在新區新城管委會、新區普陀山-朱家尖管委會、新區海洋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及定海城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舟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十一、臺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臺州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臺州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臺州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臺州經濟開發區和臺州灣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東部新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臺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十二、麗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以下案件: (一)麗水市區范圍內的中央、省、市屬和部隊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二)在中央、省、市級部門注冊登記且在麗水市區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麗水市范圍內的部隊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四)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五)在麗水市區范圍內的未在麗水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六)麗水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
十三、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
十四、省、設區的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范圍有調整的,由省與設區的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重新協商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十五、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按原管轄規定已經受理、尚未審理完畢的案件,繼續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