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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積極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工作。2009年起,每年招募1600名高校畢業生參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服務。今明兩年計劃選聘1000名高校畢業生到村擔任黨支部書記助理或村委會主任助理,具體按《廣東省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實施意見》(粵組通〔2008〕50號)執行。鼓勵醫學專業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鄉鎮衛生院核定編制缺額人員優先招用醫學專業畢業生。省有關部門和各市要研究政策措施,對鄉鎮衛生院招收醫學專業畢業生給予扶持。
(二)加強農村學校師資隊伍建設。面向全省高校畢業生公開招聘1.6萬名基層中小學教師,鼓勵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非師范類專業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中小學從教。繼續實行高校畢業生到粵東西北農村中小學從教“上崗退費”政策。
(三)鼓勵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各地可公開選聘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工作,充實基層勞動保障服務隊伍,所需編制原則上由當地統籌解決。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國家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高校畢業生參加國家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并工作滿3年的,由政府全額返還學費或代償助學貸款,其戶口可根據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遷往就業地。戶口留在原籍的高校畢業生,其人事檔案管理由戶口所在地政府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或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免費代理。
(五)鼓勵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我省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由政府補償學費或代償助學貸款;在選取士官、考軍校、安排到技術崗位等方面優先考慮;退役后參加政法院校為基層公檢法定向崗位招生考試的,優先錄取;具有高職(高專)學歷的,退役后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退役后報考碩士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0分;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試推薦入讀碩士研究生。
二、鼓勵和引導各類用人單位招用高校畢業生
(六)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更多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國有大中型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人數超過上年度,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超過人數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粵東西北地區的補貼期限可放寬至1年。
(七)鼓勵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當年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粵東西北地區的補貼期限可放寬至1年。對企業組織高校畢業生參加崗前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崗前培訓補貼和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專家選拔、人才流動、人員培訓、戶籍管理和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視同仁。
(八)鼓勵重大科研項目帶動就業。深入實施科技特派員助理制度,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積極吸納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與科技創業和成果轉化,使其在1年至2年內參與相關的科研項目或從事教輔工作,工作期間可簽訂服務協議,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按規定從項目經費列支。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免費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或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的,就業后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九)引導機關事業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空缺崗位或擴編崗位(除特定崗位外)應優先招收高校畢業生(其中,省直和市直機關招錄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的比例一般分別不低于50%和33%,并逐年提高比例;事業單位招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對參加并完成國家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和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等政府組織開展的服務基層專項計劃的高校畢業生,自服務期滿之日起3年內報考廣東省公務員的,筆試成績加3分。
(十)鼓勵困難企業更多保留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干。符合省勞動保障廳《關于發揮社會保險功能扶持企業發展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6號)認定條件的困難企業,不裁減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干的,可按實際參保的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干人數給予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十一)鼓勵中介機構介紹高校畢業生就業。各類民營人才中介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且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中介機構職業介紹補貼,具體按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介紹補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6〕122號)執行。
三、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十二)試行注冊資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畢業生登記設立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經投資者共同申請并作出相應書面承諾的,可免繳首期注冊資本,但須在法定期限內繳足。
(十三)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高校畢業生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軟件生產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或從事農林牧漁業,符合現行稅法規定條件的,均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規定據實抵扣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十四)落實收費減免政策。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高校畢業生畢業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要為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人事檔案掛靠服務,并免收兩年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的費用和各項代理服務費用。
(十五)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規定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當地政府規定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
(十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招用本省戶籍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在不超過3年的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十七)提供創業服務和資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人事、教育、科技、財政等部門,加強創業資源整合,搭建高校畢業生創業服務平臺,建設遠程創業服務公共網絡,開設創業項目共享資源庫。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提供項目推介、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政策咨詢等一條龍服務,并在其創業成功后給予一次性創業資助,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資助額度為2000元至3000元,粵東西北地區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
四、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能力
(十八)實施3年6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2009年至2011年,全省組織認定5000家企業、科研機構、專業學會(協會)、研究會作為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安排6萬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見習實訓,見習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為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由見習單位和當地政府提供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不高于120%的生活補貼。
(十九)切實提高高校畢業生的職業技能。高等職業院校要繼續落實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各高校要通過校企合作、訂單式培養等多種培養模式,調整教學和課程內容,組織有需求的高校畢業生開展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并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二十)大力開展高校在校生創業教育。各高校要加強對高校在校生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的培養,強化創業教育的科學化、系統化研究,形成科學、規范、有效的理論與實踐教學體系,進一步豐富教學手段,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有機結合。
(二十一)加強創業平臺建設。依托省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特色產業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等載體,并充分利用閑置廠房和場地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培訓基地,以開展科技發明類競賽、創業項目大賽等多種形式,征集大學生創業優秀項目,選拔優秀創業團隊,引導和資助高校畢業生帶項目和團隊到基地創業。2009年至2011年,重點扶持400個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為2000名有創業意向的高校畢業生提供系統的創業輔導,組織6萬名高校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
五、強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
(二十二)進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各高校要找準定位,明確人才培養目標,改革人才培養模式,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進一步調整和優化學科結構、專業結構和課程結構,切實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著力緩解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結構性矛盾。
(二十三)加強就業指導課程和師資隊伍建設。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就業指導機構,配備專(兼)職就業指導人員,做到人員、場地、經費“三到位”。要組建“專業化、職業化、專家化”的就業指導師資隊伍,就業指導教師享受學校教學人員的同等待遇。要加強就業指導課程建設,將就業指導課程作為必修課(不少于38學時)列入教學計劃。要積極開展在校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通過形式多樣的課堂教學和實踐活動,引導學生為就業做好充分準備。
(二十四)改革高校畢業生失業登記辦法。高校畢業生離校時仍未實現就業的,可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享受各項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可按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月給予臨時生活補助,最長不超過6個月。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自登記失業當月起即可按月申領臨時生活補助。具體申領辦法由各地參照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制訂。
(二十五)加強就業崗位信息對接。充分發揮政府部門、高校、各類行業協會和民間社團的職能與作用,廣泛挖掘和收集各類就業崗位信息。以網絡招聘會、分科類供需見面會、行業專場招聘會、區域性市場活動、高校內部小型招聘會為龍頭,增加人力資源市場日常招聘會場次,每年舉辦1000場免費高校畢業生招聘會。
(二十六)強化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各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免收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報名費并報銷體檢費。對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和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采取一對一職業指導、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幫扶措施,并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
六、建立健全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保障機制
(二十七)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牽頭會同人事、教育、科技、財政等部門和各高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狠抓各項工作落實。今年5月底和年底,省政府將分別組織一次督查,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取得實效。
(二十八)高度重視就業安全與穩定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制訂具體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保障招聘會安全,防范招聘欺詐和傳銷陷阱。要及時排查并消除就業安全隱患,確保就業安全和校園穩定。
(二十九)加大資金投入和經費保障力度。各級政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進一步加大就業專項資金投入。要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功能,在留足相當于上年度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總額兩倍的基金儲備前提下,可從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部分安排部分資金,轉入就業專項資金,專項用于今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各項政策的落實,提取資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基金滾存結余部分的20%.省將調劑部分資金對財力較弱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三十)加強資金監管。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溝通協調,進一步整合資源,將高校畢業生信息統一納入廣東省就業失業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實現高校畢業生信息與就業失業信息的有效對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套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基金)。各級勞動保障、人事、教育、科技、財政等部門要認真審核享受各項扶持政策的高校畢業生信息,確保資金(基金)安全和各項補貼發放及時有序。
(三十一)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到西部、到艱苦行業工作典型的宣傳力度,營造有利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良好氛圍。各級勞動保障、人事、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各高校要加強正面引導,幫助高校畢業生樹立就業信心。各有關部門要組成宣講團,到各高校宣講畢業生就業和創業政策。各高校要加強學生心理輔導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關注高校畢業生的思想動態,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才觀。
本通知所規定的各項資金扶持政策自通知印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可享受各項資金扶持政策的高校畢業生是指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或入學前具有廣東省戶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是指享受城鄉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農村貧困家庭或殘疾人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