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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現就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轉失業保險關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在省、自治區內跨統籌地區的,是否轉移失業保險費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人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轉出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相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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