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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對用人單位無理阻撓或拒絕勞動保障監察行為如何予以行政處罰的請示》(吉勞監字〔1999〕5號)收悉,經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現答復如下: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監督檢查的行為屬于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中關于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對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保障監督檢查行為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最高罰款標準不得超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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