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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人事局): 為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嚴格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有關政策,經請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現就我市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曾經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后因個人原因中斷就業人員辦理退休問題通知如下: 1993年1月1日我市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曾經從事特殊工種工作,且在實行個人繳費以前因個人原因中斷就業(即中斷連續工齡)的人員,凡1993年1月1日以后重新就業或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行個人繳費以前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年限,不能作為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依據。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實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