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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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的補充醫療保障,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穩定、廉潔,保證政府高效運行的一項重要措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0〕105號)和《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宛政〔2000〕10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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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以下簡稱醫療補助)要與市直國家公務員原公費醫療實際開支情況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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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醫療補助經費要?顚S、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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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療補助范圍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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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療補助的范圍和對象是參加市直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2、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3、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4、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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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醫療補助經費的來源與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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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財政部門按上年度公務員(含退休人員)工資總額的5%,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單位于每季第一個月10日前按季足額撥付到市醫療保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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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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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收費標準符合《南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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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于個人帳戶而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補助經費由市醫療保險中心按職工本人工資收入(含退休金)的2%劃入個人帳戶。同時,市直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的第一年,對公務員(含退休人員)每人補助200元的醫療金作為鋪底資金。以后年度視情況再定。此項資金由市財政和市醫療保險中心各負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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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于享受醫療補助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住院的醫療費(含起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和基本醫療保險重癥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個人自付部分的補助。個人自付部分補助標準為:起付線以內補助50%,起付線以上補助60%。退休干部補助65%;現職副處級領導干部補助70%;現職正處級領導干部補助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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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于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單位負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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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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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醫療補助的管理工作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中心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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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并加強財政專戶管理,監督檢查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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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直駐外地的公務員執行當地的醫療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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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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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與財政部門可根據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運行情況,對其籌資比例與補助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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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財政全額供給的非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供給、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可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具體單位和人員報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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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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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與《南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配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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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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