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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及市各類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河北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4〕48號),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市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公布的貧困縣名單,我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個類區:市區(含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一類區;昌黎縣、撫寧縣、盧龍縣為二類區;青龍滿族自治縣為三類區。依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河北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4〕48號),確定我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市區(含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經濟技術開發區)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520元,非全日制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元;昌黎縣、撫寧縣、盧龍縣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470元,非全日制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5元;青龍滿族自治縣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420元,非全日制勞動者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5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不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不足30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包括由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凡秦皇島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三、各用人單位支付給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告知每一個勞動者。 四、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為職工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措施,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事。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情況的民主監督,發現問題要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改正,補發拖欠的工資和賠償金,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要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