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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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廣結婚登記頒證服務,依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和《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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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應遵循當事人自愿和免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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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設立室外頒證場所或指定頒證場所,但應提前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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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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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公示頒證服務內容,提示當事人參加結婚登記頒證儀式的著裝、可邀請親友參加及攝像拍照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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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積極推廣結婚登記頒證服務,頒證員可在當事人結婚登記辦理完畢后,詢問當事人是否自愿舉行結婚登記頒證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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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頒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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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頒證儀式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頒證廳內進行。每個婚姻登記機關應至少有一個獨立的頒證廳,原則上頒證廳使用總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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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頒證廳應寬敞、明亮、整潔;室內裝飾應體現莊重、溫馨和神圣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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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頒證廳內應設置國徽、國旗。國徽設置于背景墻正中,國旗設置于國徽右側。西式頒證廳可自行設計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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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徽正前方應設置頒證臺,頒證臺前應標明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婚姻登記標識和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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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頒證廳內應擺放座椅,設置親友觀禮席,不少于6座;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配備音像、燈光設備,設化妝室、更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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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頒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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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結婚登記頒證服務應由頒證員來組織開展。市民政局負責頒證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證書的制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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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頒證員應為經培訓合格、持有《上海市婚姻頒證員資格證書》的婚姻登記員;也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相關領導和熱心公益事業的市民擔任特邀頒證師。特邀頒證師不需取得資格證書,但應熟悉頒證服務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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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頒證員(特邀頒證師)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結婚證頒發儀式; (二)向當事人詢問并核實相關事項,告知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三)見證新婚當事人宣誓; (四)為新婚當事人頒發結婚證; (五)祝福新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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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婚姻頒證員的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職業道德、心理素質和服務意識; (二)熟悉婚姻登記工作,熟悉當地和不同民族婚姻習俗;涉外婚姻登記機構婚姻頒證員應當了解各個國家婚俗習慣。 (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涉外婚姻登記機構頒證員至少熟悉一門外語 (四)具備莊重的內在氣質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準確使用普通話,口齒清楚,聲音圓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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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下的婚姻登記機關,至少配備2名頒證員。年結婚登記量5000對以上的,每增加5000對增配1名頒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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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頒證員的儀表、儀容、儀態要求: (一)儀表風格協調,修飾得體。頒證員應著婚姻登記機關統一制發的工作裝,佩戴胸牌上崗,做到整潔莊重、簡約大方。 (二)儀容莊重美觀,整潔衛生。頒證員發型應保持整潔美觀、長短適宜,體現莊重、得體、自然的風格;頒證員面部整潔美觀,女頒證員應體現莊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風格,淡妝上崗。頒證員手部干凈衛生,保持口齒潔凈。 (三)儀態穩重端莊,自然大方。頒證員站姿應自然優美、輕松挺拔,站立時身體端正、挺胸收腹、兩肩持平、目光平視、嘴唇微閉、面帶笑容;走姿應自然大方、充滿活力,行走時上身挺直、頭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閉、面露笑容、步伐穩健、擺臂自然、動作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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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頒證員應注意控制頒證場所氛圍,在結婚證頒發給新人前應莊重嚴肅;在結婚證頒發后,以溫馨喜慶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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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頒證員祝福新人時,要正視對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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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頒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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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頒證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布:頒證員自我介紹(問好),宣布頒證開始 (二)詢問:詢問當事人的姓名、結婚意愿; (三)告知:當事人領取結婚證的法律意義,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四)宣誓:新婚當事人在國徽、國旗下宣誓; (五)發證:把結婚證頒發給雙方當事人; (六)祝福:祝福新人,宣布頒證禮成,感謝來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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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適當增加互換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環節;也可根據當事人需求和工作實際,組織個性化頒證和集體頒證儀式等特色服務。集體頒證每年不少于2次,促進婚事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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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服務評價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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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建立頒發結婚證服務評價體系,應評估當事人滿意度,定期評估工作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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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對當事人的投訴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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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民政局依據本標準對頒發結婚證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評選優秀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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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頒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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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頒證詞為推薦版本,各婚姻登記機關可按照民政部關于結婚登記頒證工作規范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有本機關特色的頒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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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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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上海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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