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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落實第七批西藏退休人員在我省安置問題的通知
2002-10-17 冀勞社辦[2002]250號 冀勞社辦[2002]250號 河北省石家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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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勞動保障(勞動人事)局、人事局、公安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1983〕33號和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中組函〔1993〕2號及原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526號文件精神,為了落實第七批西藏退休人員在我省安置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省負責接收安置第七批西藏退休人員13名,隨遷4人(花名冊附后)。各市、縣要認真協助做好西藏退休人員的安置工作。 二、西藏退休人員和隨遷配偶及其子女在我省的接收安置工作,由縣以上勞動保障(勞動人事)局、人事局負責,并發(fā)出《關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式樣附后),辦理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和隨遷配偶及其子女的有關事宜。各市、縣公安機關憑《關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西藏退休人員安置及隨調隨遷人員花名冊》、《遷移證》辦理西藏退休人員及其配偶和子女戶口的遷入落戶手續(xù)。 三、各市、縣只負責協助西藏安置退休人員工作組落實安置,不再履行代管義務。今后西藏安置在我省的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由西藏駐北京辦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處負責。各市、縣不再與西藏有關部門簽定“接收安置協議書”。 四、接收安置工作中,不再收取代管費。其它費用免收。 五、接收安置西藏退休人員是一項長期任務,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西藏駐北京辦事處安置退休人員工作組,作好西藏退休人員的安置工作。 |
附件: |
關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 西藏自治區(qū)黨委老干部局、西藏自治區(qū)社會保險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1983〕33號、中組部組通字〔1989〕10號、中組函〔1992〕2號、原勞動部勞部發(fā)〔1994〕526號文件精神,經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批準,同意接收你區(qū)退休干部、工人同志來河北省市、縣(市)安置,同時隨遷該同志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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