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2006〕29號)精神,為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企業和職工參保等問題,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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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未參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和漏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未參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和已參保城鎮企業中目前仍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的漏保人員,按照下列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后,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繳費時間和繳費比例。按照當時當地規定的繳費時間和繳費比例執行。 (二)繳費基數。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前和當地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之后的時段,繳費基數按照當時當地的規定執行。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至實行市級統籌之間的時段,繳費基數按照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100%選擇,其間繳費年度的指數對應為0.6或1.0。 (三)計息和記賬辦法。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統賬結合制度第一個繳費年度原省勞動廳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其中單位繳費部分利息按照當時賬戶規模相應比例劃入個人賬戶后剩余部分計入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部分利息計入個人賬戶。利息按復利計算。 (四)待遇計發。 1、1986年9月30日以前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經核準直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次月起發放養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參保前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經核準參保并足額繳費后,從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2、參保時已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但未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其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其補辦退休手續,并在相關手續上注明“補辦”字樣。 3、上述人員的養老金標準按其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當時當地的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標準低于400元的按400元發給。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之前的養老金不補發,也不參與歷次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后我省再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參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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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向前補繳,但其參保前在城鎮企業工作且符合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連續工齡的時段,可按照本意見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補繳。這部分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5年,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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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延續繳費問題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向后延續繳費至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延續繳費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其辦理退休手續時的計發辦法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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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已參保企業和職工欠費處理問題 為積極應對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切實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局勢,參保企業和職工過去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年內補繳的,補繳本金的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記賬利率補繳利息,不再收取滯納金。2009年年內沒有補繳的,仍按照原規定執行。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以及經稽核、監察發現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照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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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處理問題 現與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臨時工,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勞動法》實施前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1995年1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之前不能補繳,也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勞動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從使用當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照當時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利息。計息和記賬辦法同本意見第一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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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事項和工作要求 1、未參保人員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須提供本人檔案等材料。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參保,須同時提供歷年工資發放表。 2、參保時已達到或超過政策規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參保,由縣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初審,省轄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報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核準后,方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3、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企業和職工參保等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組織,認真審核。弄虛作假的,堅決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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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已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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