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及執行類別調整為:一類區:由原750元/月調整為850元/月,適用范圍為南京市市區;二類區:由原620元/月調整為700元/月,適用范圍為溧水縣、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區劃調整期結束,由原執行二類區標準調整為執行一類區標準。
|
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區:由原6.3元/小時調整為7.2元/小時;二類區:由原5.2元/小時調整為5.9元/小時。適用范圍同最低工資標準。
|
三、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
四、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ОО七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