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 為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稽核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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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本市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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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接受養老保險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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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核內容包括: (一)養老保險登記及年檢、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等情況; (二)申報繳費情況(包括參保人員和繳費基數); (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 (四)代扣代繳個人繳費情況; (五)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及個人繳費記錄情況; (六)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標準、支付情況,是否存在冒領養老金的行為;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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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稽核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實地稽核、書面稽核和舉報稽核。 實地稽核是指進入被稽核單位,對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取證的稽核;書面稽核是指對被稽核單位按要求報送的有關財務報表、工資報表、參保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進行的書面稽核;舉報稽核是指根據群眾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異地信函協查件等資料確定稽核對象,及時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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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人員在稽核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與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公積金繳存申報表、檔案工資臺帳、人事檔案等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照相和復制被稽核單位的有關資料,對被稽核單位的參保情況和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對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進行資格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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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稽核單位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被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被稽核事項有其他利益關系,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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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稽核工作基本程序: (一)經辦機構提前3日將《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稽核通知書》送達被稽核單位,或以口頭(電話)形式告知被稽核單位進行稽核的日期、內容、要求和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事項。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執行稽核公務應有兩名以上的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法證件。 (三)詢問被稽核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情況,查看工資報表、財務報表、賬簿、會計憑證、檔案工資臺帳、人事檔案等,做好《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稽核工作記錄》。稽核工作記錄應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由稽核人員注明拒簽原因,并由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簽字。 (四)經辦機構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送 達被稽核單位。被稽核單位對稽核結果有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向經辦機構稽核部門申請重新復查審核。 (五)對稽核中發現違反法規行為、到期未提出復查審核或經復查確認的被稽核單位,經辦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并送達被稽核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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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稽核單位不履行《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處理意見,也不提出復查申請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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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保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參保人員檔案工資臺帳,及時正確記錄參保人員的檔案工資變動情況。 檔案工資臺帳是參保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礎臺帳,是參保單位申報繳費基數的依據。應包括參保單位每年1月份參保人員的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職級、檔次、檔案工資各項構成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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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稽核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配合稽核人員開展工作。對被稽核單位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又拒不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被稽核單位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物件,稽核人員有權予以糾正和制止,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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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稽核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撓稽核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打擊報復稽核人員的,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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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被稽核單位有權對稽核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被稽核單位機密和個人隱私等違法違紀行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紀檢部門、司法機關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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