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稅局: 為妥善解決農民工在我省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06]15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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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農民工參保的對象和范圍問題 (一)我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均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按照當地規定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是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本省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并與我省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在工商注冊地參保。對于工商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未在工商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應當在生產經營地參保,即在生產經營地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及辦理生產或施工許可一定期限內,到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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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農民工參保的繳費和管理問題 (一)各地要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下,根據農民工年齡相對較輕、發病率低、工資收入低、流動性大等特點,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務工期間的住院或大病醫療費用。同時,兼顧農民工在城鎮穩定就業以后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和待遇接續。 (二)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以上一年所在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可以按月、季、年繳費,也可以一次性繳費。 具體繳費比例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的原則,由各統籌地區根據測算情況自行確定,但原則上控制在2.5%以內, 超過2.5%的應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農民工參保繳費率可在新制度穩定運行后,根據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相應調整。農民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比照其他城鎮參保職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三)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要單獨建帳、單獨管理,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的住院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用于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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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參保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待遇問題 (一)按照上述辦法繳費, 不建立農民工個人帳戶,只建立住院費用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不計農民工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應待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保農民工在患病住院期間的醫療待遇與同一統籌地區的城鎮參保職工相同,執行所在統籌地區的相關規定。農民工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有關規定結算。 各地要及時結算農民工的醫療費用,保證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的落實。 (三)各地應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服務,具體結算標準和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四)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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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有關問題 (一)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而導致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方面爭議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問題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本通知實施前,用人單位已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農民工辦理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以繼續執行。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是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統籌地區農民工醫療保險業務的經辦和管理。 (五)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農民工參保工作的要求,簡化參保手續,主動搞好經辦服務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用人單位未在本地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為由,拒絕為其辦理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政策和工作落實到位。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保障其醫療待遇,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和內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做好農民工參保工作的緊迫感和主動性。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制定本地農民工的參保辦法和工作方案,務必于今年7月底前出臺并組織實施。 各地要加強對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調動用人單位參保的積極性,引導和鼓勵他們主動參保。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地要注意總結經驗,認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請各地將在農民工參保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匯報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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