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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人事勞動局(人力資源局)、財政局,市直生育保險各參保單位:
為統一理解把握《關于認真貫徹<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的通知》(威政辦發〔2007〕4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關于生育保險待遇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發〔2007〕37號)的有關條款,現結合我市實際,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后中斷繳費的,可在任意年度將中斷的生育保險費全額補齊。補繳生育保險費期間可計算為連續繳費年限。
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前發生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補繳生育保險費時,應按補繳當年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費平均繳費基數作為補繳基數;計發生育保險待遇時以生育上一年社會保險費平均繳費基數作為計發基數。
二、職工補繳生育保險費前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及復通手術、流產、生育的,補繳生育保險費后按其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及復通手術、流產或生育時的政策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職工首次參加生育保險,當年度因流、引產享受生育津貼的,其生育津貼按本人當年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
四、職工流動到威海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其流動前辦理了生育備案手續,相關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職工流動前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職工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流動的,流動前辦理了生育備案手續,相關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職工流動后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五、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