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社保分局、社保中心: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01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勞社老 〔2002〕10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2001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市區企業中,凡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退休的人員和按省政府浙政〔1997〕 15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按月人均60元標準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和標準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勞社老〔2002〕 34號)規定執行。 三、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人員的待遇處理 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待遇的退休(退職)人員,要在其享受當年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線之前的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按照本通知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如增加基本養老金后,仍低于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 四、資金開支渠道 基本養老金調整所需費用,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按原資金開支渠道解決。 五、執行時間 從2001年7月1日起執行。對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執行。 六、本通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