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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我省2009年調整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調整的人員范圍和調整時間 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墾辦、省外事僑務辦贛勞社養[2003]55號文件規定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在2008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且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行普遍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和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實行特殊調整(詳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高齡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是指退休前按規定獲得高級專業技術(含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資格,并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3、凡符合按高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同時兼有高級職稱的退休人員,按高齡和高級職稱調整的基本養老金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凡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解決,統籌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擴面征繳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序: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數據庫中增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有關政策仍按贛府廳發[2008]11號文件的原則執行,具體調整方案將由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行文下發,同步操作。 六、調整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