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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確保勞動保障監察立案案件的處理正確無誤,凡立案的案件,調查取證結束后,應在主辦監察員處理建議基礎上,召開案件審議會議,集體研究處理意見。 二、案件審議會議由監察大隊長主持召開,由主辦監察員就案情處理建議及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進行認真詳細匯報,然后,要經過與會人員充分的研究、審議。 三、案件審議會議確定的初步處理意見,由監察大隊長及時向分管局長同意后,方可對案件作出處理,重大案件需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四、對已確定的處理意見需要變更時,須經同范圍人員重新研究審議或經分管局長、局長辦公會批準。 五、案件審議會應每周開一次,具體確定為周五下午。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召開時,臨時通知。召開審議會議前,應確定審議的案件并通知主辦監察員認真做好有關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