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從源頭上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經國務院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貫徹實施。
一、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的工程款,當地政府要在本級財政用于建設的資金中(包括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做出還款安排,在三年內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解決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地區,國家在中央投資項目和國家補助資金的安排上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二、嚴格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建設程序的審批,對沒有資金來源或資金不落實的項目,業主有拖欠工程款記錄、在申請立項和辦理規劃、施工許可時仍未結清的項目,不得批準立項及辦理規劃、施工許可。
三、地方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要充分考慮本地區的財政能力。國家在安排建設項目投資補助時,要充分考慮地方的配套能力。地方政府已經承諾的配套資金,必須落實。
四、已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門,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應由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財政部門要直接支付。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資金支付,確保工程款按規定程序及時、足額支付到中標的建筑業企業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
五、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起步早的地區,進一步擴大改革范圍,切實加大對政府投資工程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力度。其他地區也要進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加強對建設項目貸款用途的監控,實行專款專用。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產企業和有關投資人的信用記錄,對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業和投資人,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將其違規情況及時提供給有關部門,并給予公開曝光。
七、金融系統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審查,將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業和投資人列為信用不良單位,減少其授信額度或不予授信。
八、積極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包括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建筑業企業履約和分包工程款擔保、勞動者工資支付擔保等。當前重點是要求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業和投資人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從源頭上防止新的拖欠發生。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建筑工程險、安裝工程險和建筑商履約責任險。
九、要研究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建立包括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在內的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促使企業誠實守信,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作用,有關各方共同采取措施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金融系統應加快工程款結算速度,確保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現金供應。
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及時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加大對使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和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嚴厲打擊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對于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無論是否與農民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予以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責令其及時補發。
十一、建筑業企業必須按合同及時支付分包工程款,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兌付。對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建筑業企業,在企業資質年檢時予以通報,并給予相應處理。
十二、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法律意識。用人單位要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十三、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為農民工提供解決拖欠工資的法律援助。
十四、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及時立案,不能適用民事簡易程序的,要組成合議庭,依法及時審結;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要及時作出減、免、緩交訴訟費的決定;要加大執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證裁判文書的執行,切實保證農民工的權益。
建 設 部 發 展 改 革 委 財 政 部 勞 動 保 障 部 人 民 銀 行 銀 監 會 保 監 會 高 法
二○○四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