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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城市財政補助標準的通知》(桂勞社發〔2008〕163號)和《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市政〔2008〕90號)精神,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經桂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提高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等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成年居民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 1.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225元,其中個人繳納125元,由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15元;各縣由縣財政補助30元)。 2.成年居民中屬于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225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由政府補助165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45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25元;各縣由縣財政補助50元)。 3.對屬低保對象中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下簡稱“低保三無人員”)及低保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員每人每年籌資額為225元,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45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55元;各縣由縣財政補助110元)。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未成年居民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 1.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135元,其中個人繳納35元,由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15元;各縣由縣財政補助30元)。對市區全日制在校的中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補助的30元均由市財政負擔。 2.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135元,其中個人繳納22元,政府補助113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3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17.50元;各縣由縣財政補助35元)。 3.對屬于低保對象中重度殘疾及“低保三無人員”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籌資額為135元,個人不繳費,由財政全額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自治區財政補助33元,市財政及城區財政各補助28.50元;各縣由縣財政補助57元)。 4.在校大學生按未成年居民標準每人每年籌集額為135元,其中個人繳納35元,由政府補助100元,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按桂政辦〔2009〕13號文規定執行)。 5.關于市區在校小學生戶籍地與就讀學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區的,由學校所在地城區財政按本通知標準給予補助。 今后上級出臺新的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等規定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將會同市財政部門及時制定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準、財政補助方法的相應調整規定。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