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監支隊、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9]259號?、《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1998]第23號)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第1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勞動者社會保險投訴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的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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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下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單位沒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不管涉及時間長短,單位均應按當時的政策規定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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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位沒有足額為勞動者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足額進行補繳,追溯時間可以1998年7月1日為期。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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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工投訴實際參加工作時間與單位確認的時間不符,但又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可根據工資表或考勤表等原始資料憑證,實事求是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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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而導致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7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單位按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給予一次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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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于原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導致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到新單位工作后不能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的,根據本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社保「999」0號)定,參保人員停保時,其欠繳的費用(包括單位欠繳部分)必須足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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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舉報、投訴處理程序。 (一)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用人單位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信件、其本人舉報時所填寫的《舉報違法行為登記表》,以及上級有關部門轉來的信函,按照管轄范圍,統一由各級信訪舉報機構分別受理后,轉交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舉報、投訴材料后,應對舉報、投訴問題按《社會保險稽核辦法》有關規定,對被舉報、投訴單位進行社會保險稽核。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稽核中發現被投訴、舉報對象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時,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并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被稽核對象不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改正指令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其發出行政處理決定書,并視情況作出行政處罰。仍拒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被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拒絕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和材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六)對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為其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投訴舉報,信訪舉報部門受理舉報后,可暫轉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處理。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包括醫保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建立至少每月一次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處理問題。 (七)市、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保中心負責社保稽核工作的主管領導和專職人員,經市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培訓合格后,可領取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證,著勞動保障監察制服開展工作。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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