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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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目標和責任 (一)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認真落實“三條保障線”和再就業的有關政策措施,確保了絕大多數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崗職工實現了再就業。但是,當前和今后一個較長時期內,我省就業形勢仍十分嚴峻。全省就業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勞動力總量過大、素質不相適應之間的矛盾。當前,主要表現在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同時并存,城鎮就業壓力加大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速度加快同時出現,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焦點集中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上,這已經成為一個帶有全局性影響的重大經濟和社會問題。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為深化改革和促進發展奠定更好的基礎,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做好就業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 (二)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擺上突出位置。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事關全局、影響長遠。刻不容緩,做好這項工作,對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有十分重大的意義。要將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和重大的政治任務,作為全面貫徹“三個代表”要求的重要舉措,著眼長遠,立足當前,統籌兼顧,堅持不懈地抓好。要堅持通過發展和改革的辦法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正確處理發展經濟、經濟結構調整、深化改革、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與擴大就業的關系,逐步走出一條既能充分促進就業,又能保證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路子。要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努力改善就業環境,支持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鼓勵企業更多吸納就業,幫助困難群體就業。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在進一步鞏固“兩個確保”,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上,重點做好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 (三)各級黨委、政府要對本地區就業工作負主要責任。要把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凈增就業崗位、落實再就業政策、強化再就業服務、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作為具體工作目標,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并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檢查,對落實好的予以表揚,對落實不好的予以批評,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各級勞動保障、計劃、經貿、教育、民政、財政、建設、稅務、工商、銀行、物價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業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 (四)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中的作用。在實施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下崗分流和再就業工作過程中,必須把保障群眾生活,促進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作為基層黨組織的主要任務。要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就業工作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用再就業的典型事例,幫助下崗失業人員理解和支持企業改革,轉變觀念,自強自立,自覺維護社會穩定,在國家政策扶持和社會幫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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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點,努力開辟就業門路 (五)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是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有條件的市、縣(市、區)的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也可參照執行。 (六)積極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企業,努力開辟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門路,增加就業崗位。 大力發展服務業,特別是發展就業容量大、社會需求迫切的社區服務業、旅游業、體育產業、文化產業等。要在繼續拓展商貿、餐飲等傳統服務業領域就業渠道的同時,注重拓展物流、金融保險等新興服務業的就業渠道,尤其要積極開發社區服務業的就業崗位,重點開發面向社區居民生活服務、機關企事業單位后勤保障和社區公共管理的就業崗位以及清潔、綠化、社區保安、公共設施養護等公益性崗位。 鼓勵發展個體、私營、外商投資、股份合作等多種所有制經濟擴大就業,發展有市場需求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繼續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更多地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放寬私營個體經濟的投資和經營領域,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不斷擴大私營個體經濟吸納就業的容量。 促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鼓勵就業壓力大的地區,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到有勞務需求的地區就業,到農村承包荒山、荒地、灘涂,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 鼓勵有條件的國有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制和主輔分離中,利用非主業資產和閑置資產,通過多種方式分流和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破產企業要利用其有效資產安置職工。 鼓勵下崗失業人員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通過發展勞務派遣、就業基地等組織形式,為他們靈活就業提供服務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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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七)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所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省政府將明確免收的項目,并向社會公布。嚴禁各種形式的集資、攤派和亂收費。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服務性收費,要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嚴禁強制服務和強行收費。 (八)省、市都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貸款擔保基金,有條件的縣(市)也可建立下崗失業人員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擔保機構由當地政府確定。省財政安排一定數額貸款擔保基金,主要用于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貸款擔保,并為蘇北困難地區下崗失業人員提供部分貸款擔保。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的小額貸款,按照個人自愿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審查、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進行。貸款額度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1次。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確定,擔保最高限額為擔保基金的5倍,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有條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開辦此項貸款業務,并且簡化手續,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 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 (九)各級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簡化下崗失業人員開業的相關手續,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根據需要,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專門窗口,由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參加,提供“一條龍”服務。 (十)各級政府在進行城市規劃建設和整頓市容時,要統籌解決好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經營場地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培育性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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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勵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十一)對現有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 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根據招用人數按年度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十二)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 30%以上,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30%的,根據招用人數,按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十三)對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按招用人數,從再就業資金中給予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 (十四)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轉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經貿、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l、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十五)本《意見》以上條款中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和減免稅費的政策暫定執行到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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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勵發展勞務派遣企業,提高靈活多樣形式就業的組織化程度 (十六)對下崗失業人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其勞動關系可采用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等形式確定,也可由當事人以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工資可采取按一定期限(最長為1個月)、按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等不同方式支付,但不得低于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十七)通過發展勞務派遣、就業基地等組織形式,為他們靈活就業提供服務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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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對困難群體再就業援助制度 (十八)各級政府要把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男性50周歲以上,女性40周歲以上,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作為再就業援助的主要對象(以下簡稱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提供即時崗位援助等多種幫助。由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從再就業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同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提供適當比例的就業崗位補貼,補貼的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資金由同級財政解決。 (十九)要繼續對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或一戶家庭中有兩人或兩人以上下崗或失業,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實施再就業援助,通過組織社會各方面結對幫扶,定期組織專場招聘會,開設公共就業服務專門窗口,提供免費培訓等措施,扶持促進他們再就業。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凡不挑不揀,應確保每個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要特別重視支持下崗女工再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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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堅持統籌兼顧,搞好就業的宏觀調控 (二十)正確處理好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與擴大就業的關系,既要堅持國有企業改革方向,推進企業減員增效,又要切實加強對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正常生產經營企業裁員的指導。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當地政府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審核批準。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進入關閉破產程序。正常生產經營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人員裁減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5%、1年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10%的,事先要向當地政府報告。 (二十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為符合條件人員免費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各有關部門憑證為下崗失業人員兌現優惠扶持政策。要依托街道和企業審核認定下崗失業人員,對證件發放和使用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對采取各種形式騙取國家資金和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要組織勞動保障、監察、計劃、經貿、公安、財政、建設、文化、衛生、稅務、工商、物價等部門和銀行、工會每年對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使再就業扶持政策真正落實到基層單位和下崗失業人員。 (二十二)建立城鎮勞動力抽樣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全省城鎮勞動力抽樣調查,及時反映全省的就業和失業動態變化。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在下崗失業總量接近或超過警戒線時,各級政府要及時采取措施緩解矛盾。 (二十三)在重點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同時,要統籌兼顧城鎮新成長勞動力的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轉移工作。對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要引導和幫助他們參與市場競爭就業,對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延緩就業壓力。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認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各類企業招用農民工,應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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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再就業專項資金,為就業和再就業提供經費保證 (二十四)各級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將促進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增設“就業補助”款級科目,以反映各級財政用于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等項支出。各級財政還要安排資金,用于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經費與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 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規模不減,在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據當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進再就業。 (二十五)對蘇北和革命老區,省財政將在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項下,增加再就業補助資金,與地方財政安排的再就業資金配套下達,支持地方促進再就業工作,嚴禁挪作他用。 省財政增加的再就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1、社會保險補貼的部分資金;2、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補貼的部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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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強化再就業培訓,提高再就業能力 (二十六)充分利用全社會現有的教育資源,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再就業培訓,提高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能力。對從事技術性工作的勞動者開展的技能培訓,應與推行和規范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相結合。對有開業條件的人員開展的創業培訓和開業指導,應提供項目咨詢、跟蹤扶持等服務,加快培養一批創業帶頭人。 (二十七)各級政府可在資質認定的基礎上,委托社會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對由政府給予資金補貼的免費培訓和服務項目,要進行嚴格、科學的效果評估。把資金補貼與培訓效果特別是培訓后的再就業率結合起來,并且確保培訓補貼真正用到下崗失業人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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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健全就業服務網絡,不斷改進就業服務工作 (二十八)各級政府要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對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免費再就業培訓,所需經費主要由同級財政承擔,省財政對困難地方給予適當補助。要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為就業困難對象提供專門的幫助和服務。在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中,要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一站式”就業服務。要加快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健全勞動力市場信息網及其公開發布系統,提供及時、便捷的就業信息服務。 (二十九)完善省、市、縣(區)、鄉鎮(街道)就業服務網絡。城鄉基層組織要承擔起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的責任。要加強省、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建設,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市、縣(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要充分發揮社區在就業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服務功能,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在社區聘用專門的服務人員,并提供工作經費,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工作體系。 (三十)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重點規范單位用人行為和職業中介服務行為。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各類欺詐行為。對各類企業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隨意壓低和克扣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根據工作需要,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保證工作經費,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規范執法監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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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繼續鞏固“兩個確保”,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三十一)各級政府要繼續按照“三三制”原則落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努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進一步鞏固“兩個確保”,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確有困難的地區,省財政將繼續給予適當補助,并與地方再就業工作實績和財政投入情況掛鉤。 積極穩妥地做好下崗職工出中心向失業保險并軌工作。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別處理,積極穩妥地推進下崗職工出中心向失業保險并軌。對企業新裁減人員和出中心的下崗職工,要按規定及時提供失業保險,符合條件的,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協議期滿暫時無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各級政府和企業要繼續運用現有各類資金渠道籌措的資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都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特殊困難群體的最低生活保障情況進行檢查,幫助解決他們在生活保障以及醫療、住房、取暖、子女入學、水電煤氣等方面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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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完善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做好接續服務。下崗失業人員離開企業時,其過去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繼續保留,企業和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補繳。下崗失業人員由企業招用再就業的,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自謀職業和通過靈活形式就業的,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其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中斷繳費的,達到退休年齡后按實際的繳費年限計發基本養老金。對接近內部退養年齡的下崗職工,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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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方便下崗失業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對尚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下崗失業人員,實施社會醫療救助。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本《意見》精神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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