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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人事)局、勞動監察中隊: 為了維護我市正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秩序,保障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范執法行為,建立統一、規范、嚴謹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系,現就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業務管轄范圍通知如下: 一、勞動保障監察業務按照行政區域劃分,實行屬地管轄。企業以單位登記注冊的工商執照為準。非企業用人單位以隸屬關系為準。 二、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省直“三資”企業、部隊、外省、市駐盤用人單位及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三、各縣、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經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四、對建筑安裝工程類企業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外省市及市屬以上建筑安裝工程類企業在興隆臺區、雙臺子區、開發區三區施工的,由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在大洼、盤山兩 縣施工的,由各縣勞動監察機構主管。各縣,區建筑安裝工程類企業跨縣、區施工的,由施工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主管監察。 五、市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各縣、區勞動保障監察業務負責指導。市級勞動監察機構有權監督、檢查、糾正縣、區勞動監察機構處理或處罰不當的勞動監察案件。各縣、區應主動接受指導,積極配合。 六、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將其管轄范圍內的用人單位或案件委托縣、區勞動監察機構監察或處理;縣、區勞動監察機構對情況復雜的案件,可提請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協助處理。市勞動保障臨監察機構對有重大影響或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可直接或會同縣、區勞動監察機構處理。 七、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年檢,以此管轄范圍為準。 八、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的規定,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以此管轄范圍開展對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的監察工作。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O0一年六月十八日 |